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12号第88项,2004年6月29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年12月8日)第四章第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四、办件类别:(即时办理、、联合办理、综合代理)
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年12月8日)第四章第十六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的固定场所、办公设备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介绍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劳[1998]54号,1998年5月12日)第五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设职业介绍项目,必须报送审核实的申请材料是:
1、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设职业介绍项目的报告(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职业介绍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备资金的出资、验资证明);
2、申办人员的《营业执照》副本,拟定该职业介绍机构的法人代表(负责人)的本省《居民身份证》(核原件,附复印件);
3、足额交存职业介绍赔偿准备金(海口、三亚、洋浦五万元、其他市县三万元)的有效凭证。
4、有使用权3年以上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的有效证件(核原件,附复印件。自有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提供不少于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5、拟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件(核原件,附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
(一) 将申请材料报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办者提交申请报告且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二) 经审核具备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设职业介绍项目资格的以人事劳动保障厅文件予以批复,并核发《职业介绍资格证》。
(三) 职业介绍机构需要更名、歇业或者注销的应按申请开办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并在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介绍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劳[1998]54号,1998年5月12日)第十四条。
八、办理时限
(一)时限:30日内。《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年12月8日)第四章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
(二)承诺时限:30日内。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免费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上一条: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
下一条: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