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90项;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
第三条 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审批出入境中介机构一定要严格把关,已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送公安部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加强对出入境中介活动市场的宏观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具体事宜,由公安部负责协调。
(三)《境外中介管理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5号)
第三条 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第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新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该机构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 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 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三) 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机构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
(六)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七)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八)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对申请材料原件、份数有要求的,应当在材料后面注明)
七、办理程序:
1、 提出申请
2、 省级劳动部门受理初审
3、 省级公安部门签署意见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琼人劳保[2006]44号)。
第五条 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经初审同意并征得省公安机关同意后,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和所附材料、证明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二)初审时限:20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