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作者:佚名 来源:人社厅 日期:2011-12-01 浏览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7项;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05年4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保留许可事项第140项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与专业设置相应的培训设备和实习、实验场所;
    (三)有与办学任务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文件、教材、教具、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管理制度。
    具体申请条件按照《海南省合格技工学校评估标准》(琼人劳技[1995]25号)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金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四)师资配置及人员文凭、技术资格及证明文件。
     七、办理程序:
     (一)受理。
     (二)初审。由培训就业处经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材料不完备的,由经办人通知申请人及时补送。
     (三)评估。材料完善的,由海南省技工学校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四)批复。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在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书面决定。
    (五)送达与办证。由经办人在3日内将书面批复文件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凭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同意设立的批复到培训就业处办理许可证手续。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16条。
     (二)承诺时限:2—3个月。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5200861
     投诉电话:65338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