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指南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号)第69条;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保留许可事项第370项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具有职业道德良好、熟悉业务、善于组织协调的领导,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四)每一个工种具有三名以上相应级别的考评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具体申请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试行)》(劳培司[1997]50号)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鉴定工种、鉴定层次、鉴定条件等;
(二)《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一式3分);
(三)场地、设备、仪器清单;
(四)人员配置及人员文凭、技术资格及证明文件。
(五)管理制度。
七、办理程序:
(一)受理。
(二)初审。由培训就业处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材料不完备的,由经办人通知申请人及时补送。
(三)审查评估。材料完善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四)批复。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书面决定。
(五)送达与办证。由经办人在2日内将书面批复文件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凭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同意设立的批复到培训就业处办理许可证手续。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5200861
投诉电话:6533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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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技工学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