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作者:佚名 来源:人社厅 日期:2011-12-01 浏览
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事服务指南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三、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252]号)第二章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设立登记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备案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执行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三)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四)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 2、变更事项相关文件:
 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 办公地址变更,须提交变更后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赁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 机构名称、经费来源变更,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三)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七、办理程序: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2、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换证;公告。
  3、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
  4、年度报告的工作程序:自查;填报;审查;做出结论。
  许可期限: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登记(变更登记或备案)申请书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252]号)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⑴登记备案费每件300元;
   ⑵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433号)。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5326519
    投诉电话:65326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