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高温费被调离岗?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8-18 浏览

兼任公司正、副工会主席的两名员工突然被调岗,两人认为是公司的报复行为拒绝上班,不料被炒鱿鱼。两人不服气,将公司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两人要求的高额赔偿金不予支持,并称被打击报复工会人员应通过劳动部门解决,法院不进行处理。

  工会主席:被调岗因讨要高温费

  周某、杨某在中山市某电镀公司中任职保安,经过民主推选后,兼任该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据杨先生介绍,去年9月,工会接到工人反映,要求发放高温补贴和加班费,为此他们曾找当地劳动部门来解决问题,老板当时还承诺会按要求发放。

  不料去年10月,公司老板换人,新任老板不承认应该发放给员工的钱。不久后,公司就开始调换岗位,周某、杨某从保安调整为绿化清洁工。“这是公司在变相报复我们”,两人拒绝调岗。去年12月18日下午,两人被赶出公司。到去年12月30日,公司以两人连续旷工7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1月,周某、杨某向中山市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违反工会法规定打击报复工会工作人员的赔偿金等,共计200多万元。劳动部门裁决公司只需支付拖欠两人的工资。周、杨二人不服,今年4月份又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工厂:连续旷工违反公司规定

  法庭上,公司表示,两人连续旷工3天后,公司曾作出通知,要求其在4天内按时上班,但两人置之不理,公司依据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以在不降低劳动者报酬、不增加劳动强度的情形下行使人事管理权,协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也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但原告在双方协商之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存续期间,就不回公司上班,这严重违反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法院认为公司据此与周杨二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因此无须支付赔偿金。

  另外,对于两人所指工厂打击报复工会人员,工厂并不承认。对于两人遭打击报复的说法,法院认为该主张应该通过劳动部门解决,法院不进行处理。两人对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