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劳务丧命 法援帮其维权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9-18 浏览

2010年8月2日凌晨5时许,金湖县法律援助中心虞大华主任接到前锋镇东滩村支部书记的求助电话,反映该村九组施某在江西省南昌市某建筑工地打工时被砸死,请求法律援助,此时尚未到上班时间,虞大华毫不犹豫特事特办,立即用手机联系指派前锋镇法律服务所王万家主任,要求他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全力提供法律援助,援助过程中虞大华主任全程参与协调,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死者某,今年44岁,上有年迈的老母,由于夫妇没有一技之长,迫于经济压力外出打工,2009年9月夫妻俩经家乡人介绍来到江西南昌某建筑工地做杂工。2010年8月1日灾难降临,下午2时许施某在工地上班时,工地两台几十米高的塔吊相撞导致平台脱落,正好砸在她头上,一个无辜的生命就这样被剥夺。

  2日上午在与该公司谈判时,双方就如何赔偿产生四方面争议:一、是按工伤还是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方提出应依照工伤事故进行处理。(一)丧葬补助金,按照死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计算。(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死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48-60个月计算。(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供养亲属范围,按死者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者生前的工资。如按这样测算死者亲属最多只能拿到十几万元赔偿金。援助办案人员依法提出异议:公司没有与死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金,事故发生后未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并且死者虽然在上班期间死亡,但是由于该公司监管不力,塔吊工操作失误,导致死者死亡的一起严重安全事故,所以不好按照工伤事故赔偿标准处理,应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处理。二、死者相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六个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计算。公司方面认为死者系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计算,如果按农村户口计算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相差24万元,针对这点,办案人员提出死者2009年9月就一直在该公司打工,按照最高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精神,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三、是适用事故发生地江西标准,还是适用受害人户籍地江苏标准。公司方提出该起事故发生在江西,按照《民诉法》地域管辖原则,受诉地应当是江西法院,因而相关赔偿标准应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江西省的标准,而江西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远远低于江苏。死亡赔偿金如按江西标准仅有28万,按江苏标准就高达40万两者相差12万。援助人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因而援助人员认为应当适用江苏标准。四、是否应给予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公司方面认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付后,就不应该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援助人员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因而公司应该给予死者亲属精神抚慰金。

  5日上午,在第五轮交涉中,办案人员采取情、法交融,恩施并加的策略,请对方不仅要依法处理此事,还要从老年丧女之悲、中年丧妻之痛、青年丧母之苦出发同情弱者,对方迫于情理、法理最终同意按照援助办案人员意见处理此事。

  经过援助中心办案人员夜以继日的艰辛努力,通过三天两夜的艰辛谈判,促使该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55万元,当死者亲属拿到55万元赔偿金时,虽然心情还未从悲痛之中解脱出来,但对援助人员付出的辛劳还是由衷感谢,连声对援助人员说“谢谢王主任!谢谢县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