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股东要撤资怎么办?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13 浏览

我所在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董事长兼法人一直在国外工作,偶尔会飞回来检查一下公司情况。现在因为我们的股东公司决定撤销对我们的投资,进行注销,但是对员工的补偿问题一直避而不谈,只是提出对员工交接工作的要求(把手头研发的各项目交接给美国同事),要求员工把手头的各项工作列出清单,把重要的机器设备都打包说是要卖到国外(进口设备),大家非常担心交接完后老板会撒手不管,但是作为员工又不能拒绝交接工作的要求,所以想求助专家:

    1.如何保障我们员工自身的利益?

    2.对于国外的法人有什么法律约束条文吗?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这真是一件不幸的事情,不过幸运的是你们并非毫无保障。

    外商在中国设立独资企业必须做到有符合条件的实际出资,如果你关心过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话,会发现注册资本一栏往往写着多少多少美元(实到多少多少美元),括号内的实到,代表着外资股东到底出了多少资金或多少钱的设备。而这些钱和设备、包括经营中的利润、负债等,都构成这家外商独资企业的资产。在撤销公司时,得把国内的账全算完了,这些资产才能回到国外出资人的手里。

    员工补偿这笔账怎么算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对于这类情况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有明确的规定。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在该法第四十七条中明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过对于收入高的员工,有一些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以,支付经济补偿金是这家外商独资企业必须做的。如果对方不提此事,你们应该在公司资产清算完成前申请仲裁。一般来说,考虑到还要办理离职的各类手续,公司必然会事先与你们提到离职事宜,在谈到这事时,你们就可以向公司提补偿的事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