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人员企业不许裁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13 浏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月14日出台意见,对企业裁员和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七类人员企业不得裁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北京市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目标。年底前,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5%,其他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0%,到明年,北京市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

    通知明确要求,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监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北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如具有两种情况之一的,才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一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二是连续3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

  通知还明确,七类人不能裁: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残疾职工;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减人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