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津贴与补贴是怎样的?
作者:hn_uibj1 日期:2018-12-24 浏览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作业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

补贴,则是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一、相同点:

补贴与津贴均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工资计算的部分,均应将津贴与补贴算入其中。

二、津贴与补贴的区别

1、目的不同

津贴是作为补偿工作条件或额外劳动力消耗的一种辅助性工资,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几种形式。津贴主要是用来平衡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和特殊环境条件的差异引起的劳动付出与收入的不匹配。《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可见,津贴是有针对性的,对于特殊条件下的劳动者给予的工资性收入,与工作性质联系紧密。

补贴是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而导致影响的一种福利性工资。主要包括车补、话费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等。补贴主要是用来降低物价变动对劳动报酬的实际购买力影响的一种手段,相对于津贴,补贴与工作性质的联系相对较弱。

2、性质不同

津贴的发放具有强制性,只要劳动者符合发放津贴的条件,就必须无条件向职工发放。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补贴的发放属于一种福利性质,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内,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但用人单位一旦对发放补贴做出承诺,即应该履行承诺,按时按量向劳动者发放该项补贴,否则可能会面临拖欠工资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3、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不同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收入:(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因此,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是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的,未计入该类津贴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而依据该规定,补贴是属于最低工资的一部分,不计入补贴部分,职工工资收入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