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注册成立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界定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2-07-13 浏览

 2010年3月12日,李某由某公司(筹备期间)招用,从事电焊工作,工资按天计算,双方签订了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及2010年3月12日至2011年3月1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8月4日,公司正式注册成立。2010年11月2日,李某在上班过程中不慎受伤,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五级。2011年9月,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2010年3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该如何界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对该劳动合同采取了时间上部分有效的观点。

  案例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曾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被申请人未依法注册成立,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因此该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自始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被申请人虽然未依法注册成立,不具备主体资格,但是被申请人处于筹备期间应当享有管理职工的权力,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笔者并不赞同上述两种观点,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依法注册之日正式成立,因而取得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虽然公司筹备期间的行为视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但不能因被申请人主体不符而武断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此时应当对劳动合同做出合理界定。笔者认为,从筹备期的特殊性及职工劳动保障两方面考虑,应当认定公司成立前的劳动合同视为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之间的一份协议即自2010年3月12日至2010年8月3日因被申请人未注册,不具备主体资格而劳动合同无效;对公司成立后的部分,因被申请人取得主体资格而劳动合同依法有效即2010年8月4日至2011年3月11日因被申请人正式注册成为合格主体劳动合同有效。据此,仲裁委采用笔者的观点,裁定该劳动合同在时间上部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