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征缴小知识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2-10-23 浏览
社保费征缴小知识一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征收范围
    1、企业及其从业人员;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3、按规定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4、国家机关及按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5、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6、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是多少?
    2006年1月起,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28%,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随法规调整而调整)
    三、从业人员至何时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企业依法破产时,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年限不足10年的,是否要缴纳基本补尝金?
    企业依法破产时,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当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交纳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预期余命数乘以同期社会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计算,从破产清算资产中一次性缴纳。
    五、外省户籍人员能否参加养老保险?
    凡在海口地区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不分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及所在地,均应当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但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经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或者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被临时派驻本省、国家未规定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
    六、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是否可以参加两份基本养老保险?
    有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和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得参加两份或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两份或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单位重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共济帐户,个人缴费并入个人帐户。
    七、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导致从业人员退休后未能按真实情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因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导致从业人员退休后未能按真实情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享受而未能享受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当事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经济责任,一次性补偿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至75周岁。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八、什么情况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从业人员在同一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内的不同单位间流动,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征收机关申报人员增减情况;征收机关应当及时核对、调整有关人员的参保缴费记录档案,不需办理养老保险转移。
    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在不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间流动时,应当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办理转移手续。      
 
 
社保费征缴小知识二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范围
    驻海口地区的中央及省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海口地区的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农垦系统所属用人单位在省农垦总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洋浦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管理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是多少?应如何缴纳?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列为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5%;列为第二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列为第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5%;由用人单位缴纳。
  哪些单位人员应缴纳失业保险费?
  1、企业、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
  2、按规定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
  3、国家机关及按规定参加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5、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
  以上人员不论户籍在何地或其获得工资报酬的具体形式,均应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纳的费率是多少?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其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不以月工资方式获取劳动报酬的,按其月实际收入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费率随法规调整而调整)。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参加两份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两份或两份以上失业保险,已经参加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单位重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并入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退还本人,重复获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追回。
 
 
社保费征缴小知识三
 
    一、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范围
    (一)哪些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下列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在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员;
    2、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后,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在城镇用人单位中再就业的人员;
    3、在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或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指用人单位每年3月份前向海口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申请,并经征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确认该单位为无缴费能力,其职工可以申请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4、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未在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但有合法劳动收入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二)哪些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下列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在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员;
    2、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
    4、在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或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哪些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
    答:下列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
    1、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2、以个人身份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退休人员;
    3、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口市国有破产、改制企业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尚未缴纳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补偿金的退休人员。
    二、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和办理手续
    (四)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如何计算的?
    答:1、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每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费额=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20%。
    2、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办法:每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费额=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一种是8%,第二种是6%。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一经选定,五年内不再变动。
    3、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
    4、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目前为海口市级每人每年80元,海南省省级每人每年40元,每年1—3月缴纳。逾期缴纳视为补缴,其待遇享受标准,按照规定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补缴的数额。
    (五)以个人身份如何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答:凭本人身份证到海口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签订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协议书,领取缴费信息卡,然后凭缴费信息卡到农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六)办理以个人身份参保手续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但代理人必须持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七)缴费信息卡丢失,应如何办理?
    答:持本人身份证和缴费协议书到海口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办理挂失手续,补办缴费信息卡。
    三、缴费方式
    (八)选择委托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如何办理缴费手续?
    答:持本人身份证、缴费信息卡和缴费协议书到海口市海府路67号农业银行海府路红坎坡支行(省琼剧院旁边)开设个人结算帐户,每月的1日以前存足预缴费额,由银行按月扣款。因存款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后果自负。
    (九)选择现金缴费方式应如何办理缴费手续?
    答:本人持身份征和缴费信息卡到海南省农业银行任一网点缴费,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可选择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纳一次,选择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缴纳的,应在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的第一个月的1至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内缴纳。本人可选择险种分别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