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全面实行疫苗集中采购 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
作者:hn_uibj1 日期:2018-09-19 浏览

省卫生计生委与省食药监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疫苗的流通全过程管理和预防接种管理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在疫苗流通全程管理方面,《意见》指出,要全面实行疫苗集中采购。第一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使用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核定后,通过国家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我省疾病监测信息和防病需要,组织开展第二类疫苗的评价、遴选,提出第二类疫苗使用品目建议,经省卫生计生委核定后,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网上下单订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因传染病暴发流行或疫苗供应短缺等,需要对部分疫苗实行应急采购或调拨的,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执行。

《意见》同时要求,要严格规范疫苗销售行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在疫苗配送环节,《意见》指出,疫苗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合同可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药品冷链运输条件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配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第一类疫苗的领取和分发工作,并保证全程冷链运送至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预防接种方面,《意见》要求要合理设置接种单位,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保证预防接种服务的可及性。原则上,城镇地区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行按日(每周≥3天)预防接种;农村每个建制乡镇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实行日、周(每周1~2天)预防接种。对于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探索通过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为了不断加强监督管理,《意见》要求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快推进全省疫苗冷链监控及追溯信息平台项目建设,构建以疫苗电子监管码为核心,实现各级机构疫苗运输过程、储运环境和接种过程的智能监管,建立精确到最小包装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疫苗追溯体系。

《意见》还要求,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第二类疫苗采购价格、接种服务费等相关收费标准抓好贯彻执行。卫生计生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第二类疫苗价格的监督检查、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查处疫苗生产、流通企业和接种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