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劳动监察专家为《劳动合同法》三重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1-12-04 浏览

海南劳动监察专家为《劳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行政以及工会等部门将产生重大影响,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取得很大进展。目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合同制度已基本建立。但随着企业所有制形式和用工方式的多样化,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不规范等。《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有了新的规定:1、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限制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此外,《劳动合同法》中还有许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如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就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专门规定等等。广大劳动者应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合法经营管理、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规范
  《劳动合同法》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应对市场竞争的用工灵活性的要求。
  用人单位寻求最大利益的同时,应遵守法律,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是补充规定了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并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二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三是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等情况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可以消除用人单位减少解雇成本的动机,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人力资源管理将不仅仅是绩效和薪酬,更要把劳动法律的实施作为工作的基本目标。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只有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建立起劳动关系法制化、人力资源法制化的法律框架的情况下,才可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长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目前,不少用人单位在此方面思想准备不足,从急功近利的角度出发,寻求《劳动合同法》的“应对”措施。10亿元补偿,5100人“主动辞职”的“华为门”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样本。《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背景下的大范围人事变革,华为并不是第一家,在离《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越来越近时,类似事件在国内各大中城市时有发生。企业这种试图规避法律义务的做法多是出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想象中的“铁饭碗”,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的规避行为只是徒劳,越是试图逃避,企业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对企业的形象和发展越不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其所建立的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对劳动者有好处,对用人单位也有好处。根据人力资本理论,一个企业的发展取决于内部人力资本的存量,工龄较长的员工因为具有较多的实践和经验,往往具有比新员工更多的人力资本。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员工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增强员工对单位的归属感,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创新能力,进而为用人单位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因此,无论从法律要求,还是从市场供求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对《劳动合同法》表现出充分的尊重并积极实施,实现从“以资为本”到“以人为本”的跨越。
  三、《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还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决定的具体情形。《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是当前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首先,要大力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普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一要制定好宣传工作方案,在劳动行政系统和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二要全面介绍《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哪些修改完善,阐释为什么要作出这些修改完善,宣传作出这些修改完善的重要意义。对于社会上的一些不同认识,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和解释工作,及时消除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误解和疑虑。三要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方式,通过举行法律咨询活动、在主要媒体开辟专栏、答记者问、撰文进行法律解读、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通俗易懂地做好法律阐释工作,及时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的各种问题,把法律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各项制度深入人心。
  其次,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各级领导要从树立法律权威、落实工作任务、贴近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组织机构,加强一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配置,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对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发生侵??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抓好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察执法,将经常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重点监察执法相结合,在做好劳动者投诉举报专查、广泛进行日常巡查和劳动保障年检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劳动合同签订的专项检查,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加强部门协作,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为确保《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各部门要通过职能互补、人员优势互补、人力物力互补,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形成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合作,有关业务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可要求监察机构及时查处。在外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当事人拒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时,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要取得与公安、工商、财政、工会、妇联、共青团、新闻媒体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充分施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劳动合同法》要真正得以贯彻执行,需要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行政和工会等部门共同不懈的努力。
动合同法》三重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