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盖公章,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专家告诉您
海南人才招聘网特邀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2名专家,特别为求职者朋友权威解读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其中提到这一个案例:用人单位没盖公章,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
某公司急需一名秘书,发布招聘广告后,肖小姐前来应聘。双方都非常满意,当即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由于单位公章在经理办公室,经理恰巧不在,因此便由公司法人代表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半年后,肖小姐无意中听说前任秘书就是因为合同没盖单位公章而被随意的辞退了,担心自己也会这样被辞,因此多次要求公司补盖公章,均被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一年后,肖小姐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公司以劳动合同没有加盖公章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肖小姐的劳动关系。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进行磋商,最终达成一致的活动过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表明了双方的合意成立,劳动合同开始生效。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有权代表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本案中公司的法人代表已经在合同上签字,即使没有公司公章,合同也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没有加盖公章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公司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肖小姐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解除与肖小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