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附加条款工人受伤由自己负责 老板难逃赔偿之责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1-11-30 浏览

  农民子弟张某高中毕业后进城到一木材加工厂打工,没有专业技能凭一把气力,干上了搬运工。装车、卸车,归楞、码垛,木材搬运,整天和原木打交道,有一定的危险。老板为了规避风险,减少劳动中劳动者伤害赔偿的支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特别加了一条,伤害由工人自己负责,厂方每月每人多付50元作医药包干费,其他概不负责。

        入厂一年后,劳动中倍加小心的张某还是被原木砸伤了脚,花去了医药费五千多元。因为厂方没有上工伤保险,根据合同的约定,这笔费用要由张某自己负担,张某不甘心。因“合同”在向用人单位请求遭到拒绝、仲裁不得支持的情况下,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支持了他的请求,“医药包干费,其他概不负责”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法院作出了厂方支付张某百分之百医药费外加百分之二十五赔偿费的判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工伤包干”,“工伤概不负责”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医药包干费,其他概不负责”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按上述规定厂方应支付张某百分之百医药费外加百分之二十五赔偿费。法院的判决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