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系列——劳动关系建立与解除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13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视点:在先用工、后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以种种理由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就要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种状态满一年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分被动。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新法有什么新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专家视点: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核对内容的准确性以及完整性,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试用期有何新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对试用期进行了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比,有6处重大变化:

    第一,增加了两个不适用试用期的情形,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并且明确了小时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对试用期的使用次数进行了限制,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今后,将不允许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另行约定试用期;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期对试用期的长短进行了细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设定了试用期工资的下限,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将劳动能力缺失、不能胜任工作纳入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即: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加重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劳动合同的无效进行了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专家视点: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且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并且如果是因单位原因造成合同无效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况

    从大的方面来说,劳动关系的解除有两大类: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
协商解除分为两种:一是劳动者提出解除,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单方解除同样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在劳动者单方解除中,又包含两种情况:A.用人单位有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以此条为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B.用人单位无过失。其实就是通常所说的辞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且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也包含两种情况:A.劳动者有重大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此条为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提前通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B.劳动者无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此条为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且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经济性裁员还有特殊的报告劳动部门的程序。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专家视点: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比,此条新增了三个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三是因单位原因造成合同无效的。由于劳动者依据此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加之目前这三种情形普遍存在,但也将大大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功成本和用工风险。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专家视点:新法中,对于单位在处理员工第二职业即“兼职”的问题上,提供了两种可以由企业行使解除权的情形:(1)造成严重影响;(2)拒不改正。前者强调了对本职工作影响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而后者强调了程序,即用人单位必须先提出改正建议,如果劳动者仍不改正,用人单位方可使用本条款。

    前程无忧职业顾问提醒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规范的劳动合同是约束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者所应该做的就是加强对劳动合同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劳动者也应树立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观念,树立诚实信用的观念,无论倾向哪方,法律的天平终究是公平、公正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