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兼职兼薪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6-06-11 浏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谐创业、富民强市”这个主题,近期,市人事局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本市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除外)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在不侵犯单位和他人知识产权、不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不损害单位利益和社会公众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研开发、技术成果转化、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获取相应报酬。
    《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一般不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在兼职活动中,需使用单位设施设备、专用技术的,需单位提供其他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的,均应经所在单位批准,并签订有关协议。
    另外,兼职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与提供兼职岗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所获取的报酬和收益,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