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问答二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5-12-31 浏览
问:什么是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答:个人帐户是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其余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

问: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本省范围内(不含厦门市)变动工作单位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不改变个人帐户,不间断计息,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或调入本省范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原则上应随同转移。

本省农村劳动力或外省劳动力缴费不满15年,履行劳动合同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将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一次性发给个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问:职工因故间断缴费的,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职工因故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仍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及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问:个人帐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

答: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可继承。(1)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按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予以继承。(2)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不满120个月的,按其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予以继承。

问:基本养老金的最低保障数如何确定?

参保职工退休后,由于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太低,计算的退休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计发退休待遇。

同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和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的增长,定期调整参保退休职工的退休待遇,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其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问:哪些职工可以提前退休?

答: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并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进下和高温工作并有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二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三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四是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可提前10年退休,但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退休金。

问:职工退休时年龄如何认定?

答: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问: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及时办理退休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凡未经批准延期退休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的年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超龄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退还。其基本养老金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可增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历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退休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

问: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调到企业后,其保险年限如何计算?

答: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1995年底以前在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其缴费指数按1计算。

问:《条例》实施前,企业及其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和处理?

答:《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实施前,凡企业和职工个人不缴或欠缴,又不实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缴费年限。企业职工从1997年底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计算为缴费年限。补缴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终止。

补缴的标准是:按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条例》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