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问答一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5-12-31 浏览
问: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根据国务院第256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问: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企业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自行申报,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予以确定。

问: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职工退休的条件首先是:(1)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2)从事进下、高空、高温、特种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次是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问:基本养老保险金如何给付?

答:《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本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条例》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累计工作满15年,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周年的参保人员,可补足15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没有补足15年的,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计发的部分,合并一次性发给,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总会计师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