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问答三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5-12-31 浏览
一、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间所需费用如何给付? 
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医疗期间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由社保机构支付,住院伙食费、就医路费及途中食宿费用等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治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企业按《福建省职工工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意见,报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医疗期最长为18个月。

二、职工因工致残,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或经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医疗终结评定伤残等级,并按不同伤残等级(1至10级)一次性发给6--18个月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市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其中被鉴定为1--4级的伤残职工另按月发给月平均缴费工资75%、80%、85%、90%的定期性抚恤金,易地安置的,发给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

职工因工全残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分三个等级分别按月发给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0%、40%、50%的护理费。

三、职工因工死亡,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待遇由社保机构以上年度全市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以下规定支付:(1)丧葬补助费:6个月;(2)一次性补助金;48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供养1人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50%、供养2人为80%、供养3人以上为100%。

四、职工因工致残1--4级,能否办理退休?其待遇如何确定?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可退出劳动工作岗位,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福利方面仍与本企业职工享受同样待遇,其费用由企业支付。

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继续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低于现行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当地社会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