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问答四
问:女职工生育时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1)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其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2)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费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问:女职工生育产假是多少天?
答:(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3)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
问:哪些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救济金,其标准为:以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发给7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75%;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80%。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不低于本人失业救济金6%的标准,随失业金按月发放。
问:失业救济金给付期限如何确定?
答: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来确定;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失业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答: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1)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其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2)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费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问:女职工生育产假是多少天?
答:(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3)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
问:哪些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救济金,其标准为:以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发给7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75%;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80%。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不低于本人失业救济金6%的标准,随失业金按月发放。
问:失业救济金给付期限如何确定?
答: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来确定;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失业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下一条:
社会保险问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