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兼职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5-09-08 浏览

浙江万里学院兼职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浙万院人〔2002〕33号

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是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兼职教师队伍是学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需要,为了规范、有序地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兼职教师包括专聘教师和兼课教师两类,专聘教师是指不占学校事业编制,人事、户粮关系不在学校,但工作主要在本校的兼职教师。兼课教师是指所有关系均在其他单位,只在本校兼任某课程或其他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

二、任职资格:
(一)专聘教师任职资格:
1.符合《教师法》所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2.具有较高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3.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
4.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5.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兼课教师任职资格:
1.符合《教师法》所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2.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或一定的实践经验。
3.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4.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5.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主要职责:
(一)专聘教师主要职责:
1.完成学院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
2.参加有关的科研活动。
3.参加学院的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工作。
4.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5.参加学院的各项教研活动。
6.推动学院与外界的联系,并向学院推荐优秀人才。
(二)兼课教师主要职责:
1.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2.参与学院的有关教研活动。

四、相关待遇:
1.专聘教师享受在职教师一般的福利待遇,其薪金采用月基本底薪加课时津贴的形式,学院在参照学校指导性意见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课时津贴标准。
2.兼课教师一般按实际完成的教学时数发放课时津贴。
3.根据工作业绩,各学院可在学年结算时进行适当奖惩。
4.兼课教师和宁波市区内的专聘教师在校内不安排住宿,宁波市区以外的专聘教师由学校在校内安排临时性住房,但每月须按规定交房租费、水电费、电话费等。
5.专聘教师在聘期间发表(出版)学术论著,若以“浙江万里学院”作为单位署名,可享受在职教师相同的科研业绩奖励。

五、聘任程序及其他规定
1、学院对应聘兼职教师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同意后报校人事处备案。备案时须提交浙江万里学院兼职教师审批表、受聘者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2、学院与受聘者签订《浙江万里学院××学院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一式四份,学院和受聘者各执一份,两份报人事处备案),第一次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聘期满后,学院和教学主管部门考核教学效果良好者,可以办理续聘手续,续聘年限由学院根据实际确定,并报人事处备案。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