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兼职教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4-12-27 浏览


    大工人内﹝2002﹞25号

    为了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声誉,促进新兴学科和薄弱学科的迅速发展,改善师资队伍构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和规范对兼职教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根据聘任对象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兼职教师区分为双聘院士、特聘教授(海外)、兼职教授三种类型。

    (一)双聘院士

    指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以双聘院士身份受聘为我校教授的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双聘院士每年来校工作1-6个月,主要工作内容为:指导、参与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

    按为我校实际工作时间学校为双聘院士提供每月7000元的生活津贴(含省市补贴),往返旅费和公寓式住房。

    (二)特聘教授(海外)

    1、聘任条件

    ⑴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中具有副高职以上固定工作位置;

    ⑵在某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出色的学术水平和较高的学术地位;

    ⑶其目前研究领域属于我校重点支持发展的新兴学科方向;

    ⑷在我校有固定的学术合作伙伴或研究助手,能够形成研究小组或团队。

    2、主要工作内容

    按签订的合同规定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及任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合作交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待遇

    ⑴结合学科建设需要经本人提出课题申请和专家评议,提供相应的研究经费;

    ⑵按为我校实际工作时间享受每月5000元人民币的生活津贴;

    ⑶每年提供一次海外工作地直达大连的国际往返旅费;

    ⑷提供公寓式租赁住房一套,租金自付。

    (三)兼职教授

    1、教学科研类型

    ⑴聘任条件

    ①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②具备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或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

    ⑵主要工作内容

    ①承担紧缺课程或新开设课程的教学任务;

    ②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③为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④联合指导研究生、青年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

    ⑤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⑶待遇

    ①根据所授课程或讲座按规定付给讲课费;

    ②受聘期内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的学术文章,按规定发放论文奖励;

    ③受聘期内招收和指导研究生,按规定支付指导费用。

    2、社会人士类型

    ⑴聘任条件

    来自国内外的工商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担任一定的政府公职,热心我校的教育事业,在政治影响力、办学资金、校企合作、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我校以具体支持。

    ⑵主要工作内容

    ①广泛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的声誉和知名度;

    ②积极推进校企协作;

    ③为学校的发展争取或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④协助申报科研课题;

    ⑤为学校与国内外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合作提供中介和帮助;

    ⑥在师生的实验、实习方面提供方便的条件。

    ⑶待遇

    视贡献大小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有关待遇。

    (四)其他兼职教师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可聘任教授以下职务的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聘任程序

    (一)双聘院士

    1、由学院(系)或有关部门推荐, 征得院士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供个人简历、业绩成果介绍及其在我校的工作计划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学校与双聘院士签定聘任协议。

    3、举行聘任仪式。

    (二)特聘教授(海外)

    1、由学院(系)或有关部门推荐, 并提供个人简历、业绩成果介绍及其在我校的工作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2、学校与受聘人签定聘任合同。

    3、举行聘任仪式。

    (三)兼职教授

    1、由学院(系)或有关部门推荐人选,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使用统一申请表格),同时报被推荐者在我校的工作计划。

    2、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审批通过后,由学院(系)举行聘任仪式,必要时也可由学校举行聘任仪式。

    三、管理和考核

    1、兼职教授的管理以学院(系)为主。各学院(系)要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使兼职教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2、聘任学院(系)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聘任合同及相关规定对兼职教授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表报人事处,其中要对兼职教授为我校实际工作的时间提出意见。人事处提出聘期评估意见报学校审议。凡经考核未达到聘任要求者,自动解聘。10月1日以后聘任的兼职教授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3、特聘教授(海外)的考核根据合同规定实施。

    四、知识产权

    1、兼职教授在我校期间完成的工作和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由我校和兼职教授共有,其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申报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兼职教授和我校名(即必须同时签署作者单位,作者单位只能署大连理工大学)。

    2、兼职博士生导师在我校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大连理工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共同发表学术论文时,博士生的署名单位必须是大连理工大学。

    五、其他相关规定

    1、聘任期内,可以使用大连理工大学双聘院士、特聘教授(海外)、兼职教授称号。

    2、订有合同的兼职教授的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工作生活条件、考核和每年为学校工作时间等以合同为准。

    3、符合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和留学人员规定的兼职教授由学校为其申领大连市引进人才的待遇。

    4、特聘教授(海外)、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三年,双聘院士的聘期由双方商定。

    5、特聘教授(海外)、兼职教授任职资格,只在聘任期内有效,聘任期满需继续聘任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6、双聘院士、特聘教授(海外)所需经费、住房等待遇,按合同规定执行;其他类型兼职教授所需经费一般由聘任学院(系)承担。

    六、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聘请兼职教师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