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培训办事指南(四)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4-12-15 浏览
(四)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审批对象:省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和高级技能鉴定合格的鉴定申请者(由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承办)。
审批机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具体由培训处负责经办。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3、《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
4、《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审批资料:
1、《职业技能鉴定方案》;
2、《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通知单》;
3、《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领取单》;
4、《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报告》;
5、《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报告》;
6、《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及考试成绩登记表》;
7、《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核准表》;
8、《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
审批条件:
1、 鉴定资料齐全;
2、 符合相应鉴定资格条件;
3、 鉴定组织单位和考评是具有相应资格;
4、 鉴定成绩合格。
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办事程序:
1、单位或个人向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2、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
3、申报者参加相应职业、等级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其中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还应参加具备资格的考评组织的考评;
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审资格和成绩;
5、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审核,确认职业资格等级,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监管措施:
1、对职业技能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实行督导评估制度;
    2、建立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接受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3、公布举报、咨询电话与信箱,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