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办事指南(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对象: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
审批机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具体由培训处负责经办。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3、《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审批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
3、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
4、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操作技能考核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
5、有明确具体的职业技能鉴定依据;
6、有相应数量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员,按规定建立了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考评工作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
7、有完备的规章制度;
8、有进行信息统计与数据处理的专用设备、系统软件和专业人员;
9、承诺在考评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原则,接受监督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办事程序:
1、申办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对申办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条件审查评估;
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审核并报厅领导批准后,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监管措施:
1、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公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单位、鉴定职业(工种)和鉴定等级;
2、日常鉴定督导与定期组织专家评估;
3、设立举报、咨询电话与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审批对象: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
审批机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具体由培训处负责经办。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3、《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审批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
3、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
4、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操作技能考核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
5、有明确具体的职业技能鉴定依据;
6、有相应数量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员,按规定建立了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考评工作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
7、有完备的规章制度;
8、有进行信息统计与数据处理的专用设备、系统软件和专业人员;
9、承诺在考评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原则,接受监督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办事程序:
1、申办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对申办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条件审查评估;
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审核并报厅领导批准后,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监管措施:
1、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公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单位、鉴定职业(工种)和鉴定等级;
2、日常鉴定督导与定期组织专家评估;
3、设立举报、咨询电话与信箱,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