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实施居民养老保险的意义是什么?
答: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的一项重大惠民之策,是推动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的重大举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怎样划定?
答: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四、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的乡(镇)、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自选缴费档次后,即可缴费参保。属于我市城镇低保对象、重症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缴费困难群体和计生家庭成员的,应提供相关有效证件才能按政策享受政府代缴保费和额外缴费补贴。
五、个人账户由哪些资金构成?怎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答: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及利息构成。市农保局按照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为每一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六、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居民养老保险共设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缴费档次,实行按年缴费,参保城镇居民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七、特殊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有何优惠政策?
答: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1级或者2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第一、第二款规定给予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上述特殊人员可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八、参保缴费政府补贴有多少?
答:实行政府补贴与参保缴费挂钩,对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在补贴3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5元补贴,以此递增,多缴多补。
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我市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本省城镇居民及农转非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缴费至60周岁的;(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十、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答: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制度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每月130元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城镇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十一、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进行缴费?
答: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参保人应按照市农保局的缴费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统一发放的缴费存折,就近到五指山市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点存入应缴保险费。
十二、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及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另外,我省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以此递增。
十三、居民养老保险对终止参保关系有哪些规定?
答: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应终止参保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中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十四、城镇居民未按规定缴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怎么办?
答:城镇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十五、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哪些规定?
答: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转移。
十六、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就业并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怎么办?
答: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就业并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经个人申请,报市农保局同意,可暂时保留参保关系,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终止其参保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本人未提出暂时保留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市农保局将为其终止参保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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