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人才网- 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1-12-06 浏览

响应措施

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商讨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
③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民政局派出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
①根据灾区需要,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②县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向省民政和财政部门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县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
③收到省拨款或县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县民政局、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待应急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县财政局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与灾区乡(镇)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②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③及时编发《灾情快报》,报送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4.4   Ⅳ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
6.5  紧急应急措施
6.5.1  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紧急应急措施:
(1)交通管制。县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灾民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待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相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对灾民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等统一发放和分配。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
(4)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6.5.2  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中,灾区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按合理性原则处置应急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6.6  信息发布
6.6.1  县民政局会同县新闻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工作。
6.6.2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6.3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6.6.4  信息发布的组织与审批
(1)凡公开发布的信息,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民政部门审核;涉及水情、汛情、洪涝灾情和旱情的,由水务部门审核;涉及震情的,由地震部门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涉及气象灾害天气预警预报的,由气象部门审核;涉及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由林业部门审核;涉及农业有害生物的由农业部门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2)应当公开发布的信息,在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后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民政局统一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1)乡(镇)政府每年9月(1月)上旬开始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2)县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春荒(冬令)救济工作方案。
(4)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拨春荒(冬令)款的报告。
(5)根据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春荒(冬令)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9)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及其它惠农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10)县卫生局和药监局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报县民政局备案。
(2)开展灾情评估。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组织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根据灾情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等工作措施。
(4)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拨恢复重建款的报告。
(5)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政府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8)县民政局会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9)县发改、教科、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卫生、文体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的奖惩和法律责任
(1)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县民政局或部队系统办理。
(2)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情况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并报县政府。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