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13 浏览

国务院法制办于11月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在公众关心的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带薪年休假”是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一个话题。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通知》并具体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关意见须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据《北京晨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对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分析。彭光华说:“现在讨论带薪休假制度,主要是为了和取消黄金周相配套。”

  年假递增天数是否过少?

  《草案》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不少市民认为年假递增的天数过少。“工作20年只能休息15天,太短了。”一些市民则对“十年一档”提出质疑,“工作9年和工作1年都是一样的,做10年和做19年是一样的,这样的跨度是不是太大了?”

  彭光华说,一般而言,带薪休假的天数和工作时间长短成正比递增。据他所知,国外通常的做法是基数为5天,然后工作每增加一年就增加一天休假。

  工龄应该怎么算?

  《草案》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第三条则又提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连续工作”和“累计工作”让不少市民糊涂起来。“什么叫连续工作?以前在一个单位,通过劳动部门调入另一个单位,工龄是连续计算的,这算是连续工作吗?”

  对此,彭光华解释,一般而言,工龄应该连续记载,只要是我国合法用工形式,只要发生工资关系,都算作工龄。“《草案》更多的是一个信号,具体的条文会在讨论中细化的。”

  年休假为何冲抵寒暑假探亲假?

  《草案》中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期。”有市民认为,探亲假是自己应该享受的,和年假相冲抵,不够人性化。而一些教师也认为,教师放寒暑假是客观因素决定的,“我倒是想上班,可放假了学生都不在,我不休也得休啊!”

  彭光华说,他曾经在日本教书,日本教师就没有寒暑假,而是采取假期轮休方式。他认为这条规定保障大多数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很多假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比如探亲假、婚假等,都作为一种单位的福利。但在国外,不但没有这些休假,更不可能在你探亲、结婚的期间给你发工资。”市民对这一点有疑虑,恰恰说明大多数人把“福利”和“权利”混淆了。“带薪休假是劳动者的一种权利,是每个劳动者都应该享受的,但长期以来没有得到保障。而探亲假、寒暑假等则是福利,更多的集中在国家企事业单位、教师等特殊群体。”

  补偿标准如何定?

  按照《草案》,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市民对于这一条的意见和疑惑也不少。“许多市民认为,仅仅按照“日工资标准”补偿过低。

  彭光华解释,对“日工资”的解释,草案没有明确。按照一般条例解释,工资应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至于补偿过低的问题,国际通行的做法就是一倍。“大家可能混淆了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和带薪休假工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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