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民工处理医疗垃圾染上艾滋 工作9年未参保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7-03-27 浏览
        外来民工染艾滋 亟待社保降甘霖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职业介绍和企业招工行为,切实保障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工商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近日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此次整顿行动真是让人如沐春风。因为,在苏州、在盐城、在江苏其他城市,尽管绝大多数人都能享有规范的用工制度和可靠的社会保障,但仍有王军、周桂芬、田为珍这样的弱势劳动者,长期处于“失保”的无助境地。
  不能忽略困境中的他们
  处理城市环境垃圾是王军(化名)在苏州的第一份工作,而且一干就是9年。不幸的是,在负责处理医疗垃圾期间,王军染上了艾滋,并且他认定这与自己从事的工作有关。如今,面对巨额医药费这个现实的问题,病因似乎已经不那么重要。由于身为外来临时工,单位从没和他签过劳动合同,于是,希望参与社会保障减轻支付压力的想法顿时成为奢望。
  “外来人员苏州参保人数,在全国遥遥领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外来临时工参保有法可依,必须依法实行。可是,记者近日走访时了解到,像王军这样常年没有“劳动身份”的外来工人,仍或多或少地分布在各个劳动领域,他们还依旧徘徊在社保的窗外。
  长烧不退查出艾滋
  9年前,王军携妻来到苏州,在同乡的介绍下,夫妻俩在南门街道的环卫所(现南门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工作。适年27岁的王军被分配处理苏州市中心某综合医院的医疗垃圾,妻子则处理街道居民的生活垃圾。
  去年8月的一天,王军突然头痛欲裂,刚开始以为是感冒发烧,去医院挂水治疗有所好转。可接下来的几个月,发烧症状却周而复始,治疗效果也是越来越差。可前几次验血结果显示身体并无大碍,令家人担心的是,这样的症状持续到年底,夫妻俩便决定回家过年时在家乡阜阳好好检查一下身体。不查则已,全面检查的结果让一家人惊呆了,“每天兢兢业业的丈夫怎么会患上了艾滋?”面对这样的诊断,王军的妻子简直不敢相信。
  昨天,记者来到王军所在的医院,躺在病床上的王军不断呻吟着,因为已经发病,现在连说话都很吃力。他认为,患上艾滋与平时处理的医疗垃圾有关。理由是一个综合医院的垃圾,基本就靠他一个人处理,每天该院的医疗垃圾有8车,因为运送垃圾的车很高,他总是要用手拖住底部才能把拉圾扔上去,手有时会被废弃的针筒戳破。现在患上艾滋,他认为,自己肯定是不小心碰到了带有艾滋病毒的针头。
  对此,苏州传染病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性病防治专家戚宝康介绍,艾滋病毒生命力比较弱,只能存活于血液中,离开人体十几分钟后就会因血液凝固而死亡。因此,针头传染艾滋病毒的可能性比较小。据有关教科书记载,被污染的针头刺伤皮肤的感染率为0.5%。
  据了解,王军住院后,南门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给他送去了500元的抚恤金。
  本地工参保待遇高
  昨天,王军所在医院的病区护士告知记者,王军住院已经半个月,医药费已有8000多元。而王军的妻子介绍,现在每天的医药费就近1000元,而他们俩一个月工资合计不超过1500元,还要负担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费用。“要是有医疗保险,压力也没那么大啊!”王军妻子说,现在一说到费用,王军就不断叹息,对治疗没什么信心。
  据了解,王军在清洁公司已有9年工龄,其间向单位申请过签订劳动合同,可单位回复总是叫他一等再等。为此,该公司一些同等待遇的外来工曾经几次联合起来找过区政府相关部门,期望尽快解决他们的“身份问题”,可直到王军患病仍杳无音信。“他们不办,我们能怎么样呢?”王军的叹息中带着些许埋怨。
  据了解,王军工作的清洁公司,环卫工共有120多人,有两种用工制度。一部分是签了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是未签的。王军介绍说,签了合同的基本是本地工和在苏州买了房子的新苏州人。
外来参保申报不全
  对于王军的意外,南门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一位姓吉的负责人介绍说,公司已经安排了10个职工对所有未加入社保人员进行统计确认,预计5月可以全部落实到位。 
 
       该负责人强调,该公司经费2/3需财政拨款,1/3靠自身创收,“职工参保不是公司说了算的。”
  为此,记者采访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处副处长遇光。该负责人介绍道,苏州一直强调“同城待遇”,即无论是外地工还是本地工,参与苏州城市建设者一律参保。在苏州社保领域,新苏州人的概念已不仅仅是目前拥有苏州户籍的后来者,只要和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者都可纳入社保体系。到去年底,纳入苏州社保的新苏州人达80万,占全省至少1/3,甚至已经达到1/2,即使在全国也是遥遥领先。此外,苏州目前已经做到不分国籍,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上半年,该市登记就业的“洋打工”已达15000人。
  然而同时,遇光提出,企业少报人数的问题也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但一旦有人员举报,该局将尽力落实。她强调,外来人员的社会保障有法可依,《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说明非常明确。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属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所谓“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既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既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既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既包括中国籍职工,也包括外国籍职工。
  通过仲裁解决参保
  苏州一社会学家分析,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还是有意无意地剥夺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权,拒绝为外来务工人员参保。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与企业的社会保险争议,但由于担心得罪企业而“丢了饭碗”,真正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社会保障权的劳动者并不多见。作为弱势群体,外来务工人员缺乏职业的稳定性,面对生活中不确定的未来风险,也常常缺少社会保障。对于他们来说,一旦像王军那样遇到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灾祸,生活将立即陷入困顿。更要命的是,这些外来务工人员一般都是家庭的中流砥柱,在意外和重病面前,他们整个家庭的大厦也将倾斜。
  对此,苏州市干将律师事务所一资深律师提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未与王军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影响两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王军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解决补办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均应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期限补缴社会保险费。但是,即使王军享受到了“迟来的爱”——单位补缴了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社保机构也不会为其支付此前的医疗费用。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当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的,社保中心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但是,记者从省疾控部门了解到,目前国家对艾滋病人有“四免一关怀”的政策,其中,对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
  王军的处境应该引起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视。
  本报记者对话王军
  问:你们公司像你这样没有签劳动合同、参保的职工有多少人?
  答:很多,大概一半都没签,没签的大多是外地人。有的已经工作20多年了,我的工龄还不算什么。
  问:那你们有没有要求过呢?
  答:有。不知道多少次了,开始向公司提出要求,后来就直接去区政府,但回复总是等。像我们这样没有参保的环保工人市区大概有700多。
  问:你认为患上艾滋肯定与你的工作有关吗?
  答:肯定。我的手经常被医疗垃圾中的针筒戳破,肯定是被传染了。(王军妻子说)他平时工作非常忙,连买衣服的时间都没有。
  问:你们知道艾滋病毒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传播吗?
  答:不知道(夫妻俩一起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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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在推诿
  “老有所养”难题?
  “她们俩,都在厂里干了几十年,特别是周桂芳十五六岁就进了厂,现在老无所养,厂方又拒绝为她们缴纳养老保险,致使退休事宜得不到解决,真让我们寒心。”近日,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一位饱经风霜的老人找到报社,向记者诉说了这件让他们愤愤不平、备感委屈之事。然而,记者走访时了解到,当初除了周桂芳外,厂方在办理保险时还将其他11人“遗漏”,经过多次奔走、协商后,10人的问题得到落实,而周桂芬及另一女工田为珍的保险一直未能办理。随后,周、田二人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2005年5月31日,仲裁委公开审理并调解达成协议:由阜宁县造船厂补办社保手续,具体办法由单位将相关材料送至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确认是否合格,由申诉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然而,一纸仲裁并未能解决周、田二人的“老有所养”难题。
  据田为珍所在的阜宁县造船厂老职工顾加荣介绍:田为珍和另一老人周桂芳都是阜宁县造船厂的职工。1970年周桂芳进响水大有农场工作,后转进阜宁县航运公司船厂工作。而田为珍也早在1979年就参加了工作。后因业务少,无工可做,平时就靠做点小生意为生。1995、1996年造船厂还为她俩调了工资。可是,从1992年开始,造船厂为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时,“意外”将周桂芳等12名职工“遗漏”掉了。直到其中部分人搞退休时才知道,因未缴养老保险金,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他们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近年来,多次找厂方协商,终于有10人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然而周桂芳和田为珍的问题却始终得不到落实。
  阜宁县造船厂厂长许正进认为:虽然在形式上我们厂没有和田为珍、周桂芳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她们俩已经自动离岗多年,“行为”上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虽然周桂芳在1992年签订一次上岗合同,但是1993年至今再也没有续签,况且她们离岗已达十几年了,故责任不在我们船厂,我们也没有义务为她们补缴养老保险金。
  盐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青祥告诉记者,谈到责任和义务,我觉得阜宁县造船厂根本就是在推诿。此外,我个人认为,阜宁县劳保等相关部门在此方面也存有一定的失职之处。有关部门既然对此事进行了仲裁,那么厂方就应该严格按照仲裁协议上“由被诉人阜宁县造船厂帮助补办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办事。至于在2007年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田为珍、周桂芳信访答复意见里提到二人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一事,责任不在其二人,因为在2005年申请的时候,她们没有超龄。而“不可以补缴”一说,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盐城师范学院社会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凌巧也认为,从整个事件来看,阜宁造船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一,该厂对于离岗职工的劳动关系的处理不及时。其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厂没有能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在册职工依法办理养老保险,这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仲裁委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
  不过,从公正的角度看,两位退休职工自身也有责任。她们在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没有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才使得事情到了难以补救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