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6-09-26 浏览
赣人字〔2006〕127号
各设区市纪委、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省直机关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人事处:
为表彰全国纪检监察战线上秉公执纪、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成绩卓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弘扬正气、振奋精神、鼓舞斗志,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中央纪委、人事部、监察部最近下发《关于评选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2号)。《通知》决定,2006年下半年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央纪委、人事部、监察部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省纪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推荐评选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推荐参加评选的重点是基层单位和工作在第一线的纪检监察人员。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先进工作者评选。
(二)推荐表彰名额
按照国人部发[2006]42号文件的规定,我省推荐“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3个,“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6名,以中央纪委、监察部名义嘉奖人员9名。
为便于推荐评选,对设区市纪委监察局、省纪委机关及派驻机构和省直有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推荐评选的名额进行了分配(《推荐名额分配表》附后)。请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扎实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
2、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卓著,做出重大贡献。
3、领导班子能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务实,开拓进取,廉洁勤政;凝聚力、战斗力强。干部队伍政治坚强,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整体素质高,近五年来没有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二)先进工作者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于党的纪检监察事业,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坚决维护党的章程。
2、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具有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和执纪水平,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开拓创新,求真务实。
3、参加查办的案件或承办的专项工作在全国或当地有重大影响,工作中起重要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在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
4、带头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党纪政纪,作风正派,公正清廉。
对基本符合先进工作者条件,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三、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推荐评选程序
1、各设区市纪委监察局按照评选要求,向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参加评选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人员的名单,并报送相关材料。
2、省纪委机关党委按照评选要求,向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省纪委机关参加评选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人员的名单,并报送相关材料。
3、省纪委干部室按照评选要求,向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和省直有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参加评选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人员的名单,并报送相关材料。
4、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评选单位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后,报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确定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嘉奖人员推荐名单。
(二)推荐评选要求
推荐工作要体现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办理,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1、评选工作坚持向基层和一线纪检监察人员倾斜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审核的方法。各单位对拟推荐的人选,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选,需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委(党组)、政府(行政领导)同意,以纪检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的名义上报。
省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选,要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纪委的意见,并征得所在设区市纪委、监察局的同意。
嘉奖人选的推荐,需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逐级审核。
    四、组织领导
省纪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联合组成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省评选表彰推荐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纪委干部室。各设区市纪委、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省直机关纪工委要成立相应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五、其他
各呈报单位于7月25日前将《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和《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嘉奖呈报审批表》以及连同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各1式5份(A4纸型,附电子版)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6242211、0791-6242541(传真)
联系人:史国珍、王海峰
 
附件:1、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略)
4、《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略)
5、《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嘉奖呈报审批表》(略)
 
 
中共江西省纪委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监察厅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全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一、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陈发芳    省纪委副书记
副组长: 徐必鸿    省纪委常委、秘书长
             肖为群    省纪委常委
             廖龙如    省人事厅副厅长
成  员: 朱方生    省人事厅助理巡视员、公务员管理处处长
             黄国荣    省纪委监察综合室主任(副厅级)
李泉新    省纪委宣教室主任(副厅级)
李建发    省纪委干部室主任(副厅级)
王宏安    省纪委办公厅主任
蔡子津    省纪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二、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李建发(兼)
副主任: 刘玉椿     省纪委干部室副主任
             史国珍     省纪委干部室副主任
    何庆明     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