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精神的价值取向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6-08-24 浏览

(陈伟荣、曾建平)公务员精神是一种由多种品质构成的价值共同体。
 
追求公共利益:公务员精神的基本价值取向
 
公务员是公共理性的产物,是“公共人”,而不是“经济人”。这种特性决定着公务员精神的价值本质是,在公共领域为公共利益而奉献。在公共领域,公务员作为公共人,他的个人利益是与经济人相悖的,他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既具有绝对的价值指向性:以公共利益为信仰,以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职业标准;又具有绝对的私利排斥性:公利是唯一具有合法性的价值,私利在此则不合理、不道德、不合法,必须严格遏制、抵制私人利益向公共领域的渗透、蔓延和侵入。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职业的最大矛盾就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在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追求的公共利益在其现实性上就是为人民服务。在社会主义国家,把“热爱祖国、忠于人民”作为公务员的首要精神绝不是一种宣示,而是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强烈的现实需要。它解决了公务员精神的首要问题和根本问题即公务员为谁服务的问题。它表明,公务员的权利源泉在于人民,权力性质是公共性,权力的指向是公共利益;而这一切又决定着公务员职业不仅仅是公务员个人安身立命之所,而是以“公务性”来体现职业最高精神境界,是与党和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价值行为。
 
强化责任意识:公务员精神的核心价值取向
 
现代公共行政已经从统治行政、管理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其本质就是服务,而服务型行政就是责任型政府。在我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公务员的全部责任。强化责任意识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外部控制,用制度设计来排除公务员在公共领域中追求私利实现的可能性,实现公共性与私人性的严格分离;二是内部控制,用道德法则来促使公务员树立公共利益信仰,使责任内化为行为者的价值目标。公务员精神的弘扬和公务员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实现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的统一,强化公务员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责任意识,最终实现公务员信仰和责任的统一。
 
维护社会公正:公务员精神的根本价值取向
 
维护社会公正是公共行政公共性的道德价值内容。公共领域是一个价值领域,在某种意义上,是超越利益之争的,因而既具有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性——协调、引导公正的使命,也具有维护社会公正的可能性——保护、实现公正的能力。作为一种必然性,公共行政是交换正义的供给者。作为一种可能性,公共权力是社会公正的实现者。公共权力的基本表现是制定和推行公共政策(制度),而公共政策正是利益的调节器。可以说,社会公正总是首先体现为制度公正。
 
但是,制度并不天然地具有公正性。这是因为,制度的公正性,特别是其运行的公正性在某种程度上还取决于其实施者即公务员所具有的公正品质。如果公务员在其公共权力的运行中,具有公正无私的伦理立场和正直刚毅的行政德性以及为维护正义而无所畏惧的伦理勇气和伦理坚定性,就是说;公务员保证公共权力运行指向的是公共利益,是公共善,那么,社会公正就是能在公正制度的维护和权力的公正运行下有效地在全社会实现。反之,如果公务员偏私,介入交换关系,用以谋取个人的利益或某一组织或集团的利益,权力的公共性就会偏离,公共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就不是公正的。由此可见,维护社会公正不仅是一个法律制度和体制上的问题,而且是公务员的行政行为问题。
 
培育高尚人格:公务员精神的目标价值取向
 
公务员精神是一种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特点之一是辐射性,即对社会大众的示范性和影响力。公务员如何履行职能,如何处理对己、对人、对社会、对自然的关系不仅直接地为社会提供了榜样,而且会影响到整个社会成员对道德价值的追求。这是由于公务员不仅是行政管理职能的担负者,而且是社会伦理文化的承担者和公共道德指令的践履者,一个社会的伦理文化的良性运行首先需要公务员的支持、维护和践履,需要公务员发挥表率作用。加强公务员的人格塑造不仅关系到其履行职能的水平、质量,而且影响到社会道德状况的发育、发展。公务员的良知、人格任何时候都是社会健全的支撑点。
 
当前,培育公务员的高尚人格首先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公务员精神,首先要求公务员用自己的模范言行和人格力量作出表率。因为,社会公正不仅体现为公共行政提供的公共物品,其实现也需要依靠公务员的公正品德。所以,在个人品性上,高尚的道德人格是保证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的人性基础和基本途径。
 
来源: 中国人事报   200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