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才系列谈(三)加强我国特殊人才政策体系建设
要加快特殊人才理论和政策研究,重新梳理已有的特殊人才政策,制定和出台新的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特殊人才政策体系。当前,应当抓紧建立和完善以下特殊人才政策:
特殊人才评价政策
——制定评价标准。相对常规人才而言,特殊人才主要包括特殊潜质人才、特殊知识人才、特殊技能人才、特殊技艺人才、特殊经历人才、特殊贡献人才等类型。根据这一定义,评价一个人是否是特殊人才,就要看其素质、技能、技艺、贡献等方面是否独特,是否有别于常规人才。
——建立评价发现机制。评价发现特殊人才是使用特殊人才的基础。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特殊人才的发现和使用是在他们取得了一定成绩、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后,才被引起重视的。事实上,我国尚有许许多多的特殊人才未被及时发现和开发利用。有关部门要设立或明确工作机构,配备或明确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社会评价机构也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和疏通各种评价发现的渠道,采取本人申报、他人或单位举荐、开展特殊人才实地调查、普查或开展评选活动等办法,依据评价标准,唯才是举,客观公正地识别和发现特殊人才,将更多的特殊人才发掘出来。
特殊人才培养政策
——加强特殊潜人才的培养。特殊潜人才的培养,必须依据特殊潜人才特有的素质与天赋,遵循特殊人才成长成才规律,制定出不同的符合特殊潜人才个体特性的政策,才能有利于特殊潜人才的成长。根据我国实际,在目前情况下,特殊潜人才的培养主要有:一是进一步完善和实施跳级制与学分制,疏通特殊人才快速成长的渠道,满足特殊潜人才快速学习的特殊需求。二是开设各种特殊课程和特殊班级。三是改革和完善考试与选拔制度,要充分考虑某一方面突出或特殊的学生,制定出台适合特殊人才的考试与选拔制度。另外,在特殊本领的传承上,要设立特殊本领传承基金,专门用于特殊本领的继承。
——强化特殊人才的培训。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特殊人才培训机制,加大特殊人才的培训力度,使特殊人才的培训走向正常化、规范化。在培训经费上,政府要设立特殊人才培训基金;在培训方式和途径上,各地方和各单位要建立各种特殊人才培训班;在培训时间安排上,各地方和各单位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培训时间和一定的培训次数。对那些业绩突出,创新能力强,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特殊人才,应增加培训经费和培训次数,予以重点培养。
特殊人才使用政策
使用政策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能否充分调动特殊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事关其聪明才智和潜能的发挥程度以及为社会做贡献的大小。在特殊人才的使用上,要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以下几方面的政策:一是大胆使用。根据特殊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将其放在对应的岗位上重点使用、大胆使用,打破逐级晋升和使用的条条框框,越级晋升、越级使用,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特殊贡献和作用。二是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三是因人设岗。要根据特殊人才的特殊才能和专长,设置新的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为特殊人才施展才华提供广阔舞台。
特殊人才激励政策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一是允许特殊人才与用人主体实行双向协议工资制,彻底转变用人主体的工资分配方式,实行特殊人才特殊工资的办法;二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特殊人才采取特殊的分配办法,积极推行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特殊人才实行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政策;三是根据行业和用人单位实际,建立特殊人才住房津贴制度、补充养老金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特殊人才的后顾之忧。
——健全奖励政策。一是实行表彰奖励。政府和用人单位要设立各种奖励基金和奖项,广泛开展各种评奖活动,给贡献突出的特殊人才予以重奖。二是对贡献突出的特殊人才,给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给予政府特殊津补贴、给予科技和创业资助项目等各种奖项的优先权。
——完善福利保障政策。一方面,要不断健全和落实特殊人才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福利保障政策。另一方面,特殊人才最低福利保障标准和福利保障措施要区别于常规人才,以体现特殊人才的特殊性。
特殊人才“抢救”政策
——抑制“转行”。要制定稳定和留住特殊人才的相关政策。努力营造特殊人才工作和生活的良好环境,建立“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机制,积极营造尊重特殊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特殊人才干事业、发挥特长和作用,使特殊人才热爱自己的事业,把现有特殊人才稳住,防止特殊人才“转行”流失。
——防止失传。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许多民间特殊技巧、技能和技艺正面临着失传的危险。因此,要制定“抢救”政策,重点是抢救正在和即将失传的民间特殊技艺技能。政府要制定保护老艺人的政策,建立定期与他们进行联系的制度,政府可采取给予补贴或实行购买,指派专人协助、学习、研究和传承他们的特殊技艺技能等办法,对他们事业和技能的发展给予重点保护和支持。
特殊人才评价政策
——制定评价标准。相对常规人才而言,特殊人才主要包括特殊潜质人才、特殊知识人才、特殊技能人才、特殊技艺人才、特殊经历人才、特殊贡献人才等类型。根据这一定义,评价一个人是否是特殊人才,就要看其素质、技能、技艺、贡献等方面是否独特,是否有别于常规人才。
——建立评价发现机制。评价发现特殊人才是使用特殊人才的基础。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特殊人才的发现和使用是在他们取得了一定成绩、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后,才被引起重视的。事实上,我国尚有许许多多的特殊人才未被及时发现和开发利用。有关部门要设立或明确工作机构,配备或明确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社会评价机构也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和疏通各种评价发现的渠道,采取本人申报、他人或单位举荐、开展特殊人才实地调查、普查或开展评选活动等办法,依据评价标准,唯才是举,客观公正地识别和发现特殊人才,将更多的特殊人才发掘出来。
特殊人才培养政策
——加强特殊潜人才的培养。特殊潜人才的培养,必须依据特殊潜人才特有的素质与天赋,遵循特殊人才成长成才规律,制定出不同的符合特殊潜人才个体特性的政策,才能有利于特殊潜人才的成长。根据我国实际,在目前情况下,特殊潜人才的培养主要有:一是进一步完善和实施跳级制与学分制,疏通特殊人才快速成长的渠道,满足特殊潜人才快速学习的特殊需求。二是开设各种特殊课程和特殊班级。三是改革和完善考试与选拔制度,要充分考虑某一方面突出或特殊的学生,制定出台适合特殊人才的考试与选拔制度。另外,在特殊本领的传承上,要设立特殊本领传承基金,专门用于特殊本领的继承。
——强化特殊人才的培训。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特殊人才培训机制,加大特殊人才的培训力度,使特殊人才的培训走向正常化、规范化。在培训经费上,政府要设立特殊人才培训基金;在培训方式和途径上,各地方和各单位要建立各种特殊人才培训班;在培训时间安排上,各地方和各单位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培训时间和一定的培训次数。对那些业绩突出,创新能力强,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特殊人才,应增加培训经费和培训次数,予以重点培养。
特殊人才使用政策
使用政策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能否充分调动特殊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事关其聪明才智和潜能的发挥程度以及为社会做贡献的大小。在特殊人才的使用上,要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以下几方面的政策:一是大胆使用。根据特殊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将其放在对应的岗位上重点使用、大胆使用,打破逐级晋升和使用的条条框框,越级晋升、越级使用,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特殊贡献和作用。二是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三是因人设岗。要根据特殊人才的特殊才能和专长,设置新的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为特殊人才施展才华提供广阔舞台。
特殊人才激励政策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一是允许特殊人才与用人主体实行双向协议工资制,彻底转变用人主体的工资分配方式,实行特殊人才特殊工资的办法;二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特殊人才采取特殊的分配办法,积极推行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特殊人才实行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政策;三是根据行业和用人单位实际,建立特殊人才住房津贴制度、补充养老金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特殊人才的后顾之忧。
——健全奖励政策。一是实行表彰奖励。政府和用人单位要设立各种奖励基金和奖项,广泛开展各种评奖活动,给贡献突出的特殊人才予以重奖。二是对贡献突出的特殊人才,给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给予政府特殊津补贴、给予科技和创业资助项目等各种奖项的优先权。
——完善福利保障政策。一方面,要不断健全和落实特殊人才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福利保障政策。另一方面,特殊人才最低福利保障标准和福利保障措施要区别于常规人才,以体现特殊人才的特殊性。
特殊人才“抢救”政策
——抑制“转行”。要制定稳定和留住特殊人才的相关政策。努力营造特殊人才工作和生活的良好环境,建立“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机制,积极营造尊重特殊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特殊人才干事业、发挥特长和作用,使特殊人才热爱自己的事业,把现有特殊人才稳住,防止特殊人才“转行”流失。
——防止失传。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许多民间特殊技巧、技能和技艺正面临着失传的危险。因此,要制定“抢救”政策,重点是抢救正在和即将失传的民间特殊技艺技能。政府要制定保护老艺人的政策,建立定期与他们进行联系的制度,政府可采取给予补贴或实行购买,指派专人协助、学习、研究和传承他们的特殊技艺技能等办法,对他们事业和技能的发展给予重点保护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