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十项规定防止换届不正之风 造成用人失察失当、腐败现象严重的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为确保即将开始的换届工作顺利进行,广东省委组织部日前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做出了十项规定,以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带病提拔”等问题。
这十项规定具体包括: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职数没有空缺的,不得启动干部选任程序;未经民主推荐的干部,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要按规定进行充分酝酿;考察对象有关举报问题未经查核的,不得作为拟任人选;考察对象确定之后,应由干部监督部门向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集监督信息;对举报线索清晰、情节严重的问题,要结合考察工作进行调查了解;拟提拔人选在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前,须按规定书面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按规定应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的干部,不得擅自任用;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非组织活动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对采取宴请、送钱送物等手段拉票贿选、“跑官要官”和参与“买官卖官”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该省委组织部还规定,对违反选人用人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不得包庇袒护。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核实,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凡因包庇袒护造成本地本部门用人失察失当、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这十项规定具体包括: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职数没有空缺的,不得启动干部选任程序;未经民主推荐的干部,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要按规定进行充分酝酿;考察对象有关举报问题未经查核的,不得作为拟任人选;考察对象确定之后,应由干部监督部门向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集监督信息;对举报线索清晰、情节严重的问题,要结合考察工作进行调查了解;拟提拔人选在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前,须按规定书面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按规定应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的干部,不得擅自任用;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非组织活动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对采取宴请、送钱送物等手段拉票贿选、“跑官要官”和参与“买官卖官”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该省委组织部还规定,对违反选人用人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不得包庇袒护。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核实,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凡因包庇袒护造成本地本部门用人失察失当、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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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