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成为促进首都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5-11-29 浏览
 

    《劳动法》自1995年正式实施以来,本市加快制订完善具有首都特色的劳动保障法规体系,大力推进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加大《劳动法》执法监察和普法宣传力度,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效果。
   
    为促进《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本市加快了劳动保障立法进程。十多年来,本市相继出台了《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涉及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建设征地补偿安置等5部地方性法规和20多部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涉及就业与培训、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各方面内容的劳动保障标准和政策法规体系。
   
    在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方面,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不断调整完善各项就业政策,形成了适应首都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要求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为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全面启动了“三年百万”职工培训计划,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缓解了就业的结构矛盾。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全市城乡就业人员总量达到854万人,十年增加就业189.7万人。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三次产业就业人员比重从1994年的11:41:48调整为7.2:27.3:65.5,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3%以内,劳动者实现了较为充分的就业,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形成。
   
    围绕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做好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过程中职工权益的保护和建立完善各项劳动保障制度等方面工作大胆探索实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3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适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先后12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1994年每月210元提高到每月580元,年均增长9.7%,保障了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规范了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解决了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4年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推行了“月发放,季结算”及“工资卡”的工资支付制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至今年9月底,审核批复了373户中央在京和地方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总体方案,涉及职工及退休人员7.5万人。五年来,已对2400余户兼并、重组企业进行政策指导,保证了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
   
    以《劳动法》为核心,建立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调机制、信访工作机制、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过去十年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的急剧变化中,预防和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总体上保持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经过多年努力,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为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市已经形成。同时,着力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大力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了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制度,改善了农民工进城就业务工的环境。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建立了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和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四级服务体系,为企业离退休人员提供了良好的服务。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