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培训办事指南(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核准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4-12-15 浏览
(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核准
审批对象:申请举办技工学校(或技工班)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审批机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具体由培训处负责经办。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
3、《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
审批条件:
1、申请举办技工学校(或技工班)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2)有与办学规模、专业(工种)设置相配套,并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文化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3)有与办学规模、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与设备、图书资料、活动场地和相应配套的生活设施,并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4)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5)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500平方米(约2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生均住宿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理论教室及实验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校内实习、试验场地及其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6)办学规模与办学能力相适应,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400人以上;
(7)教师与学生人数比值达到1:15~1:20,其中专业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60%以上;
(8)内设管理机构满足管理需要。
2、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符合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培训职业(工种)或课程、培训等级、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5)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6)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开设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其培训实习场所与设备、设施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7)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民办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9)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10)申请举办培训高级以上等级的民办培训机构除具备上述办学条件外,同时还应当取得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三年以上、所申请的专业相应中级年培训量达到200人次以上、中级技能等级培训合格率连续三年在80%以上的条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办学申请,填写并报送《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立审批表》或《湖南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受理申请,审查办学资格与条件,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提出审批意见并报厅领导审批;
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批准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湖南省技工教育许可证》。
审批时限:23个工作日
监管措施:
1、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向社会公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职业、培训等级和招生范围等;
2、定期组织人员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督导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
3、公布举报、咨询电话与信箱,接受社会监督。